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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2、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3、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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